进口牙膏应当在进口前向***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境外牙膏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办理备案,协助开展牙膏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并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牙膏新原料(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使用于牙膏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应当遵守化妆品新原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防腐、着色等功能的牙膏新原料,经***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牙膏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在完成备案后,进口牙膏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时,在“许可证类别”栏选择“526-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并在“许可证编号”栏录入备案文号。 明确牙膏功效管理 牙膏市场上功效宣称较为混乱,随意宣称“消炎镇痛止血”“促进幼儿长牙”“修补牙洞”“让牙齿再生”“治疗幽门螺旋杆菌”的情况层出不穷,部分宣称与药品、医疗器械的界限模糊,严重误导了消费者,也给消费者健康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针对虚假、夸大宣称等问题,《办法》规定,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牙膏备案人应当在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明确牙膏标签应当标注和禁止标注的内容 牙膏产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牙膏的属性名统一使用“牙膏”字样进行表述。非牙膏产品不得通过标注“牙膏”字样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牙膏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备案人为境外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牙膏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 (八)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九)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根据产品特点,需要特别标注产品使用方法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进行标注。 牙膏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化妆品的***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进口牙膏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儿童牙膏的特殊要求 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规定,自2023年5月1日后生产或进口的儿童化妆品,必须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小金盾”不是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仅说明该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非儿童化妆品则不得标注。进口儿童牙膏应按要求予以标注。 儿童牙膏还应按照儿童化妆品的要求,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儿童牙膏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应当说明原因,并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海关提醒: 2023年5月1日后,进口的儿童化妆品,必须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 2023年12月1日,《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海关依照《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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